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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版权协会副会长言恭达做客本网聊知识产权保护
http://cul.jschina.com.cn 2007-4-26 8:59:21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言恭达[左]作客本网 主持人: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和我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言恭达先生和汇业(江苏)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律顾问魏青松先生。他们将现场解答网民对有关文艺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咨询,受理有关维权投诉。 主持人:“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江苏维护文艺著作权的唯一机构吗? 言恭达:是的。“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江苏唯一一家经江苏省版权局授权,维护全省文艺著作权的机构。该委员会系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从事维护、保障、代理我省文艺著作权权益的非营利群团组织。 主持人:政府授与该机构哪些职能? 言恭达:根据江苏省版权局的授权,“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具体职能主要有:1、组织学习、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2、配合政府著作权管理部门对相关市场侵权盗版情况进行调查、监督,收集、整理有关文艺著作权侵权信息,研究市场动态,为领导和管理部门决策和维护文艺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意见;3、受著作权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文艺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4、受本省文艺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依法代收文艺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和代理著作权交易行为;5、调解有关著作权和文艺活动相关的侵权纠纷,代理文艺作品司法诉讼,向文艺作品著作权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6、开展文艺作品著作权使用、维护等相关问题的研究;7、与同类型国内外权益保护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合作,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8、受著作权人委托代为管理和开展海内外文艺作品著作权贸易;9、开展符合省文艺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主持人:政府已经有了版权管理部门,为什么还要重复成立这样维权组织? 言恭达:目前,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一般是集合三方面的力量构建的:即法律、政府和行业协会。三者关系是这样的:法律是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基石,政府是著作权保护的宏观规划者,行业协会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组织。我以为,只有发挥了主体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著作权,而作为行业维权主体的“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设立,将有助于营造我省良好的文艺创作环境。 主持人:言书记您的作品也频频被假冒,请问您打算怎样为自己维权? 言恭达: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关心,就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回答:1、目前,书画市场确实如你所说假冒侵权情况还是不少的,尤其是假冒书画名家作品以牟取非法利益,我本人确实深受其害,但这不是我一个人遇到的问题。省文联成立行业维权机构,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维权主体的作用;2、要大力宣传、普及著作权知识,提高大众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3、艺术家本身要增强维权意识,打破一些传统观念,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汇业(江苏)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律顾问魏青松[左]作客本网 主持人:各位网民刚才我们稍做休息了一下,现在为您介绍我身边的这位嘉宾魏青松律师,他是汇业江苏律师所的主任,香港律师会注册境外律师,魏律师欢迎您! 魏青松: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文艺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魏青松:目前在中国,主要依据三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个层面是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保护条例》以及今年刚刚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创作权》,这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相当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方面的司法解释。谢谢! 主持人:那么我们的文艺著作权具体包括什么呢? 魏青松:文艺著作权我们理解的主要指向是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舞蹈、戏曲、摄影、美术、动漫等等,文艺作品是跟科学作品相区划的,文艺著作权就是指对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具体来讲包括这几项著作权利,第一发表权、第二著名权、第三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一项是对文艺作品的使用!谢谢! 主持人:网友问“受保护的文艺著作权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魏青松:在法律上要构成一个作品,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他必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应该具有独创性,也就是说我们的作品必须要在他的作品当中有价值,再进行创作;第二个条件就是具有可复制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有型的方式把它复制出来,对于一些不可复制的比如说情感、思想、想法,这是不可复制的,所以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 主持人:你刚刚提到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文艺作品不受、或者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 魏青松:在法律上,有几个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一类依照法律,禁止出版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我们公民在创作的时候要遵守法规,要尊重社会功德,第二种是指事实新闻,是不受法律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三个是政府的文案当中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政府文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第四种是指历法,日历的历法,一些科学的公示,这种因为它的表达方式是唯一的,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主持人:有一些概念想听一听你的解释,有的网友问什么是作品登记呢?又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魏青松:作品登记是根据1997年国家版权的文件来进行的,这种登记我们说是一种资源的登记,也就说政府是不强求必须去登记的,但是如果你登记了以后有什么作用呢?我们说在法规上,可以作为用著作权的证明,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来使用的。 主持人:应该去哪些机关去登记? 魏青松:作品的登记机应该是版权局,以及版权局委托的有关机关。 主持人:目前文艺著作权主要有那些侵权的形式? 魏青松:在现实当中,侵犯文艺著作权的形式有这样几种:第一是未经著作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这些作品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来传播;第二种是未经许可的表演,擅自使用这些表演的行为;第三个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第四种是剽窃他人的行为,第五种是使用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做的。 主持人:哪几种侵权形势是比较常见的? 魏青松:我们认为目前常见的主要在于擅自使用,应当著作权的许可,或者表演者的许可,或者虽然不需要征求他们许可,但是使用以后没有支付报酬,我想这两种情况最常见。 主持人:江苏这样的侵权案件大概有多少? 魏青松:我理解这情况是非常非常普遍的,而且我知道江苏省版权局每年给予行政处罚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例可能是在5000件左右,没有经过处罚的可能更多。 主持人:是不是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魏青松:这两年,我理解就是政府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案例数字是在上升的,这一方面可能表现我们的这种情况比较猖獗,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政府打击力度。 主持人: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步骤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 魏青松:知识产权被侵害呢,在这里首先知识产权我们是指著作权,就是我们不涉及商标权和专利权,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我们建议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公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为这种一旦公开,把被侵权就放在这种社会和公开的建筑之下,这种也是很好的解决办法;第二种侵权人和权利人协商来解决,达成和解;第三个我们权利人还可以申请版权局进行行政调解;第四,我们还可以申请版权局对于侵权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刑法处罚主要是指罚款和没收侵权复制品。那么下面的一种方法可以打官司了,权利人可以起诉侵权;最后一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我们侵权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检察院认为这个侵权行为不构成追究的,我们权利人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主持人:这种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如果判刑的话,基本上是几年? 魏青松:现在关于著作权犯罪,我们有刑法有两个条文,第一个是刑法的217条,叫做侵害著作权罪,这个刑期是七年以下,第二个条文是指刑法的218条,是三年以下。 主持人:目前,国家的处罚力度怎么样? 魏青松:我们发现在刑事制裁方面,这种案例越来越多,我们也认为,就是我们的公安检察院在这方面投入的资源的力度在增大,同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希望这样,我们也惊喜地看到这种变化确实越来越明显。 主持人:一个网友问“越来越多的江苏文艺家的银行账号中将会不断收到作品的著作权费用。此类维权过程是由谁来监督、管理?”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有哪些差距?这个中国的文化作品的受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魏青松:这位网友问的问题也很活,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我们一些传统文化作品,受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这样传统的文化作品是不是我们著作权法的作品,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虽然保护以民间为主,但是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保护办法,所以这是一个需要弥补的地方;第二个往往民间的文化作品它的作者是不明确的,所以由谁来作为权利人,要求追究这个使用我们民间文艺作品的这么一个单纯的民事责任,或者其他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不大清楚,不过我们可以给大家报告一个案例,叫做《乌苏里船歌》案件,他所在的民族自治乡赫哲族,最后法律认可了民族自治乡的民事主体的,同时也认定播放这首民唱歌的中央电视台和演唱者郭颂老师是构成侵权的,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虽然民间文艺作品法规欠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办法来解决的。 主持人:具体有哪些措施呢? 魏青松:刚才主持人也讲到了对文化知识产权的概念不太清晰,但是我们大概可以猜测网友是什么意思,我们理解目前最主要的是政府或者是国务院加快出台关于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有关规定,我想对于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可能会有很大的作用。 主持人:我们有网友问,我在论坛上发表的小说,发现在其它方面被盗用了,算不算侵权,怎么样来维权? 魏青松:这位网友的问题呢,我们从这几个层面来回答。第一个要让网友知道著作产权的产生是完全来自于创作,只要你是花了劳动在里面的,你有拥有这篇作品的著作权,你是否发表是没有关系的;第二点呢,如果你发现你的作品被其他的媒体转载了,那么我们假设一下,其他媒体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杂志社,报刊、书籍转载。你可以要求出版社,要求这书的作者来承担民事责任,他没有征求你的同意,未支付报酬是造成个人侵权的,如果你发现在其他的网络上,转载了你的作品,这时候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这一点我们需要花点时间稍微解释一下,所谓通知就说你发现了某某网站,未经你的同意转载了你的作品,这时候你可以给网站信息客服、ISP网络服务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你告诉他你是这篇文章的著权人,请他进行删除,他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删除,如果他接到通知以后没有删除是有刑事责任的。网民把你的文章上载上去了,ISP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在网络上使用你的作品,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你使用这样的规则,我们叫做通知规则。 主持人:现在这种现象蛮普遍的,而且很多作品是没有署真实姓名的,被其他的一些论坛转载,这种现象也很多,处理起来也是比较困难的? 魏青松: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的,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正在受到规范,除了刚才我们的权利人可以要求ISP删除侵害他著作权的文章以外,我们权利人还可以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要求ISP提供上传这篇文章的网址的有关资料。 主持人:有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其实一直是一个盲区,近年来政府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呢? 魏青松:我们注意到政府确实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在2006年的时候,国务院专门出台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它的立法的层次是很高的,赋予了我们的著作权利人很多的手段,同时也赋予了我们的著作权行政保护部门很多的权利来保护这些问题,我们注意到网友的这个问题很规范,将来有机会,我们可以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问,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之前《茉莉花》带来的稿费收入是5100元,采集者何仿先生已经陆续收到了版权费20余万元,越来越多的江苏艺术家收到著作权的费用,这个由谁来监督管理呢? 魏青松:这个网友问的问题也是目前我们在舆论界闹得沸沸扬扬的问题,涉及到一个音乐著作集体管理的问题,这个概念也是来源于西方,在中国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一个作曲家怎么对他所做的词和曲来进行保护呢?可能力量不够,所以我们整个社会的这些音乐家们,可以把他们著作权委托一个社会组织来管理。目前在中国这个社会组织就是中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我们相信《茉莉花》的作者就是通过这个来管理他的著作权的,这个是什么样的机构呢?是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民间性质的资质性质的非盈利的团体,这个授权以后可以对相关的侵权采取行动,也可以签发著作权的许可,也可以收缴有关费用,然后再根据一定的规则,再传交给著作权人,我们相信这个是知识性的组织,是一种会员制度,由会员来选取这个机构,对这个机构进行管理,是这个意思。 主持人:你在我们江苏受理这种案例大约有多少件? 魏青松: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以及有关代理人提起诉讼向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可能是在50件左右。 主持人:你认为目前我们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维护知识产权问题上,有那些差距和不同呢? 魏青松:首先我们想说,这二十年,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取得了极大的进展,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过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比较正视我们的布局,现在的差距主要在这几点,第一点在立法上面,虽然我们的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确确实实我们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个例子就是指刚才提到的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问题,虽然在一些法院的案例当中,中国的法律对只要是拥有著作权的民间作品是采取保护的态度的,但确确实实在很多其他的概念当中会发现,还是存在无法肯定的状况,目前我们国家正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个例子就是对作品的理解问题,对于作品,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穷尽式的例举的方式,我们不但对作品有一个概念,什么叫作品,同时我们还例举了作品的种种方式,当然我们有一个条例,就说行政法规规定的作用,但是目前对于这法律行政规定,规定的其他作品,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关的规定,所以对这种例举来说,实际上我们知道,随着科技技术的这种进步,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品的形式是层出不穷,如果我们用一种穷尽的例举,可能会遗漏到一些在本质上的概念,但却是没有被归纳到著作权当中去,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博奥尼公约、该公约采取了一种非穷尽的例举,凡符合作品概念的这些作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从这个条约来讲,中国政府既然参加了这个公约,同时我们对这一条也没有采取保留的态度,我们还是希望我们在国家的立法上,把这个作品的概念和外延能够放大,第二个在行政执法层面,刚才我们讲到,在江苏我们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案例确实非常多,他们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想另一方面版权侵权行为也很猖獗,我想我们可能还有一段路要走,第三个就是在执法当中,特别是在这种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法上面,我们在今年,我们很高兴为大家报道,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出台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放低了门槛。我具体来讲,如果一个侵权人复制他人的著作权500份的,可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过去这个标准是一千份,或者曾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今天又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或者拒绝返回违法所得的,这几种情况都会被判作缓刑的,我们在以后保护知识产权形式执法上面会有越来越多的,在社会历史方面的差异,我们的全体公民,确确实实还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如同别人的财产权利一样、其他的人身权利一样是受保护的。我们的很多网友也很喜欢购买这种侵权产品,实际上只有我们广大的网友不去购买、不去使用这些盗版的侵权复制品,那么造假者才没有市场,我们的著作权保护才真正地达到一个高度,我们希望这样。谢谢! 主持人:那么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胡锦涛和温家宝总理也是多次强调,你是如何来看待这个观点的? 魏青松:我非常赞同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才刚刚推进了20多年,当我们看到了一个西方发达的国家他到中国来投资的,他们自身的武器是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我们相信就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昌明时代,也就是我们国家科技进步的时代,也就是我们国家昌盛的时代,我们完全同意胡锦涛总书记的英明论断。 主持人:你从事维权工作也很多年了,你给我们的网民包括广大的市民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 魏青松:我个人的想法是建议我们每一位网友从自身做起,不用盗版,不买盗版,我想这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国家科技创新的一个最好的做法,正如刚才讨论的,没有市场,造假者自然不会去做了。 主持人:好了,我们非常感谢魏青松律师参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讨论,谢谢大家! 魏青松: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邱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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