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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言恭达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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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协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言恭达(左)作客本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点击中国江苏网。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第八次文代会、第七次作代会上,代表党中央要求各级文联、作协,“依法维护文艺工作者的权益”,接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指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总书记的报告中,我们看到“维权”已成为人民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几年,江苏省文联在拓展维权职能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践,在全国文联系统内,江苏省文联开展维权工作,有两个“最先”,最先将“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艺术家合法权益”写进文联《章程》,最先获得政府版权管理部门,授权从事维护、保障、代理本省文艺家著作权权益的职能。
  
  我们感到,面对文艺界,有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侵权诉讼,积极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代表文艺界主动维护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将是新形势下文联的主要工作之一。
  
  今天呢,我们就有幸请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主席言恭达。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律顾问魏青松作客我们的访谈!
  
  言恭达:朋友们好!
  
  主持人:文联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人民团体了,在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当初江苏省文联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在全国文联系统率先开展这种文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呢?
  
  言恭达:这里我要说明三点。首先新的历史时期,依法维权文艺工作者的权益已成为各级文联的重要职能;其次,著作权是文艺工作者的重要权益,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是促进文艺创新,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三,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文学艺术创作在呈现出蓬勃繁荣景象的同时,文艺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复杂,侵权风险不断加大。文联既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文艺工作者的娘家,拓展以维护文艺工作者著作权为主的行业维权工作,既是履行“联络、协调、服务”职能,也是反映文艺界的诉求,与时俱进拓展职能的要求;所以既能够代表文艺工作者的利益,也能够更好地发挥维权主体作用,是文联拓展文艺行业维权工作的切入口。

  主持人:那么,除了刚才讲的两个“最先”之外,江苏省文联开展维权工作在其它方面还有哪些具体的举措呢?
  
  言恭达:您刚才提到这两个“最先”,其实就是我要回答的第一个方面的工作——争取政府授权。首先,在2004年11月,我们利用江苏省七次文代会召开之契机,江苏省文联将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新职能,其中就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艺术家合法权益”,写进我们文联《章程》,为文联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法律依据;接着,2005年9月,江苏省文联获得省版权局的授权,从事维护、保障、代理江苏省文艺家著作权权益的职能,所以我们成立了“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为文联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平台。除此之外,还有两个举措。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成立了该委员会的下设执行机构——江苏省文艺著作权维护中心,这个中心主要负责文艺著作权维护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和代理;另外,我们在2007年4月成立了戏剧等13个艺术门类的维权专业委员会,分别代表我省各艺术门类维护文艺著作权。
  
  二是于今天正式开通了“江苏省文艺著作权服务网”。借助网络巨大的受众面,积极“维护文艺知识产权、推进文艺创新传播、提供版权中介平台、增强文艺发展活力”,并通过“网上文艺作品推介窗口”,推介精品力作,保护原创作品。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他是省摄影协会的会员,经常发现他的作品被报刊、网上“借用”,请问文联的维权部门管不管?
  
  言恭达:当然为会员维权是文联、文艺家协会的新职能,去年我们已经成立包括摄影在内的13个艺术门类的专业维权委员会。这位网友可以通过江苏省文艺著作权服务网或其他途径直接向省文联维权中心或省摄影家协会投诉。
  
  主持人:一位网友说:像文联这样的“人民团体”在开展维权工作的时侯,主要有些什么困难,下一步又如何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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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协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言恭达

  言恭达:我们坦言:一是,由于长期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固有的特质,特别是文艺家、碍于面子、怕得罪人,许多人缺少自觉的版权观念,甚至将不追究造自身的假作为一种美德;二是某些文艺作品经营者虽然感觉到造假是很不好的行为,但是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三是,文艺版权制度的缺位,相关机构的不健全,经纪人制度的缺失等等,使文艺市场的诚信度不高;四是,文联没有执法、行政等权利,更缺少维权专项经费,我们完全怀着为文艺家服务的热情去维权。可想而知,这项工作开展难度是很大的。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针对文艺界的特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文艺著作权保护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摸索文艺行业维权特点、范围和维权程序,积极发挥文艺团体和文艺家的力量,努力提高维权工作的水平。二是不断健全全省文联系统维权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全省文联系统省、市、县三级文联联动的维权网络。三是积极主动介入重大影响的文艺侵权事件,以适当的形式组织剖析和评议,公开主张文联、文艺家协会立场,维护文艺界利益。四是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加强与版权行政、司法、学术届以及版权产业界的联系,积极为文艺继承与创新营造和谐环境。  
  
  主持人:您认为目前江苏的文艺版权保护状况如何?
  
  言恭达:近年来,江苏和全国一样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监管力度大大加强,有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文艺版权的特殊性,江苏文艺版权现状在某些领域还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去年,我们省文联维权中心就书画版权情况作了市场调研,了解到书画赝品泛滥、侵权手段多样、版权纠纷经常发生、监管机制缺失、无法律法规可依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了书画市场和谐发展,影响到了书画艺术创作,也不适应现阶段人们对书画艺术欣赏、收藏的需求。虽然问题不少,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全社会版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版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机构的逐步完善和建立,江苏文艺版权保护状况将会越来越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先休息一下,待会将有请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律顾问魏青松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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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魏青松(左)作客本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刚才我们稍微休息了一下,现在为您介绍,我身边的这位嘉宾,是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江苏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法律顾问魏青松。魏律师,欢迎您!

  魏青松: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看到现在的聊天室里非常的热闹,一位网友问:作品授权他人影视改编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呢?网络发表作品时作者又有哪些权利呢?
  
  魏青松:这个问题很好,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回答:一是要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二是要重点关注三件事;三是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要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和惩罚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看著作权使用合同。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另外呢我们还要重点关注三件事:
  (1)从保护作品完整权角度出发,可以约定被许可者在改编作品时不得变动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如果被许可者变动了上述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约定改编稿只有在取得原著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摄制影视作品;
  (3)要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被许可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款项,作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一点也是我们要强调的,在发现违约行为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包括向被许可人发出警告、请求行政部门查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主持人:另外一位网友问: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有那些?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呢?
  
  魏青松:进行著作权登记通常应提供以下三类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表;
  2、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继承人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应当出示委托合同。
  3、我们还要出示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例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刚才我们谈到了是一般的著作权登记,下面我们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三类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其中包括程序性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主要包括:1、身份证明文件;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如有);3、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的证明。
  
  作品的登记只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因此,建议作者对作品进行登记时仅仅提交作品手稿的复印件,并且注意留存作品的手稿。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手稿将是证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最强有力的证据。

  另外我们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两点问题: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即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对原有软件修改有有重要改进。
  (2)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因为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我们就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启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主持人: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影编剧、作家王兴东向大会提交了《国内影视编剧权益屡受侵犯,应该引起关注》的提案,由于他反映的情况,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十几位委员都一起签名,支持他的这份提案。江苏省文艺界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呢?目前有什么应对的举措吗?
  
  魏青松:我们相信江苏省文艺界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不经编剧同意,恶意篡改歪曲剧本的原意;
  (2)侵害编剧的署名权;
  (3)拖欠编剧的稿酬。

  我们建议,如果发现此类问题,编剧可以将此类问题反映到江苏省文艺著作权维护中心,该中心专门为全省的文艺家服务的。我们可以协助编剧来进行维权。
  
  主持人:2008年中国版权年会4月17日-18日在北京召开,论坛的主题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年会以保护和发展大版权产业为核心内容,目的是寻求在新环境下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问题的解决办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魏律师您有什么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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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魏青松

  魏青松:这个问题我想很好,也确实很大,所以说我们要花一点篇幅来问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说,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正在迅猛发展,它们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的方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创作手段的数字化,出现了集合作品。

  数字化技术使得创作变得更加方便,表现力更加丰富,作品可以更大限度地表现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在数字化环境下,最明显的特点是各类作品的集合创作和使用,例如数字多媒体产品集合了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多种形式,此外,典型的集合作品还包括动画造型创作和游戏产品。

  那么第二个变化呢,就是作品传播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数字网络传播形式出现并迅猛发展,电子图书报刊、音乐彩铃和MP3、MP4、电影、动、网络游戏等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第三个特点是什么呢?就是个人复制普及化。

  现在出现了具有数字复制功能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音频和视频(MP3、MP4)播放器、CD和DVD刻录机、大容量移动硬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等多种产品。个人复制得以普及。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一方面,数字化作品在很短内可以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但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这一现实使得我们必须强化信息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保护。

  所以我们就要和大家来谈一谈,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认定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救济程序,也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应该说上述两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著作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时我们从实际来看,据调查,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确实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看一看:

  第一我国对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正在不断加强,例如越来越多的电信运营商也在逐步规范自身的业务监管。

  第二呢,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也得到进一步完善。部分提供网络影视作品的网站与作品权利人达成了合作,我们举的例子,就是我们知道国内最有名的P2P软件,迅雷公司与中国首部魔幻大片,叫做《魔比斯环》的著作权人就达成网络发行协议,那么这个P2P软件就获得了在互联网独家发行该片的权利。

  当然我们理解,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新生的事物,需要随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主持人:如果没有网络的广泛宣传,一个作品可能不会那么出名。但是,一旦在网络上宣传,就会涉及到侵权嫌疑。魏律师,这个矛盾怎样处理比较合适?
  
  魏青松:正如这位网友所提出来的,网络上的广泛宣传扩大了作品和作者的知名度,同时著作权人确实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行为十分普遍。这确实是一个矛盾。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即使不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在现行环境下,也很难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有明确的规定,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刚才我们也谈到了关于我国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下面我再简要介绍一下我们的其他的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确实也提到了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按照该等约定,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的,或经著作权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ISP)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第四,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中国生效。上述两条约被称为"互联网条约"。"互联网条约"将《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确立的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原则延伸至数字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以解决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应当认为,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规定得越来越完善,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在不断增加。网络传播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侵权行为就因噎废食。

  主持人:好的,让我们共同努力,将尊重知识产权付诸实践,积极营造我省文艺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促进优秀原创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为我省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目标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言书记和魏律师做客中国江苏网。在这里我们也感谢广大热心网友的参与我们的这次讨论。再见!

来源:中国江苏网文化频道  编辑:邱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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