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通知:2023年将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却只有百年左右历史。你知道中国第一次官方组织的文物普查以及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令吗?
在清末以前,中国虽然有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条例,但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并没有出现一部完整的法令或规章。封建统治者关注的文物除了曾被赋予特定政治意义的前朝青铜器外,还包括祖先坟墓、皇家陵园、宗庙以及皇帝御用之物等。同时,长期以来文物一直为统治阶级和精英阶层所专有,普通民众知道甚少,自然缺乏保护意识,这就使得数量极为庞大的文物一直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文物遭受到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破坏和流失。一方面是列强通过战争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庚子之乱,对皇家文物进行了大肆掠夺和破坏。另一方面,有着近代考古学知识的西方学者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以游历、探险、传教为名取得护照,深入中国内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造成中国文物的大量外流。
1905年,中国近代实业家、政治家、教育家张謇分别上书清政府学部和张之洞,即《上南皮相国请京师建设帝室博览馆议》《上学部请设博览馆议》,在陈述设立博物馆的重要性后,主张先在京师设立帝室博览馆,并以此为模范推广至各省。该提议并没有得到清政府的采纳,张謇即回家乡自行创办了我国第一所近代博物馆———南通博物苑,并对外开放,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接触到文物,对文物价值开始有所认识。
据济南大学文化和旅游学院副教授李建介绍,随着文物观念的发展,尤其是敦煌文书的流失,清朝廷也意识到“今昔情势不同”,缺乏对文物的保护致使“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泛指西方国家)之多”。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专章——《保存古迹推广办法》。
《办法》分为调查和保护两部分,并根据文物种类的特点制订相应措施。调查是保护的前提,在调查事项中,规章将文物分为六大类,并根据各类文物特点确定调查内容:如碑碣、石幢、石磬、造像及石刻、古画、摩崖字迹之类,要求查明其现存地点、数量以及某物字迹现存若干,有无断折残缺情形;古庙名人画壁或雕刻塑像,要求查明年代;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确查审定其真伪;名人祠庙或非祠庙而为古迹者以及金石诸物,均要求各督抚访查详确。
《办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文物保护,根据文物种类分为五项内容,并规定了各类文物的保护办法:如碑碣、石幢、造像类,暴露在外者,要求各督抚“或移置廊庑,或由本地筹款建造碑楼栅栏之属”,对于上面的字迹,由官府根据石质的情形,决定是否允许书肆贾贩印拓,违者从严惩罚,等等。《办法》明确规定“盗卖碑版于外人者,科以重罚,并予州县官以失察之罪”。第一次明确了盗卖文物于外人的不合法性,这是我国文物主权意识兴起的体现。
规章中不少保护措施及保护理念延续至今,如对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要求建设标志,以便长久保存;对著名祠庙、古庙、名人画壁并雕刻塑像精巧之件,“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于古人美术反无所窥寻”,这正是当前所强调的文物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方辉教授告诉记者,《办法》施行后,在当时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比如清政府地方各省及有关各部对我国文物古迹进行首次调查,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官方组织的文物调查。各省及有关部门将文物信息一一登记,并汇编成册,成为极为重要的文物档案资料。
《办法》的实施使很多文物得以保护,而且从保护范围来看,该规章所指称的文物并不限于帝王陵寝、钟鼎等器物,而是将很多曾被人忽视且有着美术、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纳入保护范围。
1916年,民国政府颁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对《办法》都多有借鉴。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28年)、《古物保存法》及其《实施细则》(1930年)等,逐渐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
方辉表示,《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专章,比此前以维护封建权威为目的的律令有着实质性的进步,当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陷,如规章未对“文物”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只是用条目的方式进行大致分类,虽然其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束缚。同时清末民初,政局动荡,财政匮乏,在这种情况下,《办法》的各项规定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在该规章颁布后,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文物流失的现象。
本报记者 杨民仆